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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增訂少年事件多元化保護處分轉換機制 司法院通過修正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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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6-21 10:10:2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增訂少年事件多元化保護處分轉換機制 司法院通過修正草案

司法院(5/29)日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利少年法院得適時依少年需求而彈性調整保護處遇,以及促使少年保持善良品行,發揮預防再犯之效,以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及順利復歸社會,增訂少年事件多元化保護處分間轉換機制、少年前案得視為未曾受宣告之要件。

少年成長為一動態過程,在保護管束執行期間,少年可能發生事實上之原因而不宜繼續執行,並經評估認為改施以安置輔導之保護處分更符合少年最佳利益時,例如因家庭變故致家庭無法發揮功能,少年未能受到適當保護教養,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第4項處遇多樣化之意旨,宜有適當之轉換機制。惟為避免實務上對轉換後之保護處分期間產生適用上疑義,故草案第55條第2項規定,應於原保護管束所餘之執行期間進行轉換,且考量保護管束處分轉換為安置輔導處分,如所餘期間未滿二月,為免後續之安置輔導難收其效,應執行至二月。

同時,考量少年執行安置輔導期間,亦可能發生事實上之原因而不宜繼續執行,若改施以保護管束保護處分,更符合少年最佳利益時,例如少年家庭功能恢復,少年返家得受到適當保護教養,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不與父母分離原則、同公約第40條第4項處遇多樣化之意旨,宜有適當之轉換機制。惟為避免實務上對轉換後之保護處分期間產生適用上疑義,故草案第55條之2第5項規定,應於原安置輔導所餘之執行期間進行轉換。

又為促使少年保持善良品行,發揮再犯預防之效,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可能,順利復歸社會,草案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少年受保護、轉介處分或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三年內,未再因故意觸犯刑罰法律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者,始得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而得塗銷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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