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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信託房地受益人為身心障礙者 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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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7-5 00:57:3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信託房地受益人為身心障礙者 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財政部(6/13)日表示,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為信託財產,受益人為身心障礙者,則視同房地所有權人,該信託房地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參照財政部113年6月13日台財稅11304520940令,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為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已成年子女,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或受益人為委託人之未成年子女,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該信託房地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另,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或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抑或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該信託房地亦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此外,信託房地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以及同法第17條第1項、第3項規定,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及受益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一處為限,與同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全國合計三戶以內,信託房地亦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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