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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終結的學校財團法人 可全數由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組成教師評議委員會
教育部(6/19)日修正「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增訂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停辦的學校,可全數由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組成教師評議委員會。
教育部表示,考量少子女化情勢加劇,私立學校經營日趨困難,經主管機關命令停辦或學校財團法人自行申請停辦的學校將逐漸增加。教職員工因學校停辦後人數將逐漸減少,僅餘少數必要行政人員,如代理校長、總務、會計等代為處理學校法人之解散清算及校務管理等相關事務,已無法與主管機關推薦的校外人士共同組成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教育部指出,為解決此問題,新修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1第1項後段,增列學校校內人員不足,無法與校外人士共組教評會時,則全數由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組成校級教師評議委員會。
教育部進一步指出,學校法人清算終結者,法人格已消滅,考量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或第15條所定的教師消極資格,並無處理時效的限制。學校法人清算終結後,如主管機關知悉曾任該校的教師有應予解聘且管制終身或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師的情形時,教師的解聘與管制終身或一定期間不可聘任為教師應經教評會審議。學校法人雖因清算終結而法人格消滅,已無校內同儕自治情形,為符合教師法第14條及第15條或其他法規明定應經教評會審議的程序,並基於對教師的程序保障,新修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1第2項增列由學校主管機關籌組教評會審議的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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