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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審酌商標是否欠缺識別性 最高行:應以核准註冊審定時為認定時點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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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7-13 00:17:4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審酌商標是否欠缺識別性 最高行:應以核准註冊審定時為認定時點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針對一起商標異議事件作出判決,認為行政法院於商標異議案中就商標是否欠缺識別性的認定,其事實狀態基準時,應以商標核准註冊審定時,而非異議審定時,也非事實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以避免與商標異議制度在迅速修正註冊瑕疵、強化商標註冊公信力的功能有違。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有公司以橫書中文字體指定使用於商品及服務申請註冊,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列為註冊商標,另一間與該中文字體同名的公司以商標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9條、第30條規定提出異議。經該局審查,認為商標註冊並未違反規定,為異議不成立的處分。同名公司提起訴願,經濟部認有違反同法第29條規定且未取得後天識別性,因此予以撤銷原處分,申請註冊公司不服,提起本件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63號判決表示,商標法第30條第2項僅規定地理標示、著名及先使用的認定以申請時為準,則商標是否具先天識別性或已取得後天識別性而得以註冊,自應以註冊審定時為準。又商標異議制度是透過公眾審查,在短期間內藉由異議程序確認商標註冊的合法性,提高商標權的可信度。此外,商標若不具先天識別性,且於註冊審定時的使用證據未能證明已取得後天識別性,商標專責機關自不應准許其註冊。若該商標經核准註冊後,第三人於註冊公告三個月內以該商標欠缺識別性為由提起異議,縱欠缺識別性的情形已不存在,商標專責機關也不得為異議不成立的審定。

最高行政法院最後表示,若認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法院得審酌商標核准註冊審定後才取得後天識別性的事實狀態而認定異議不成立,無疑與商標異議制度在迅速修正註冊瑕疵、強化商標註冊公信力的功能有違,也與商標法排除異議制度適用商標法第60條但書的立法目的不符。因此,應認行政法院於商標異議案中就商標是否欠缺識別性的認定,其事實狀態基準時,應以商標核准註冊審定時,而非異議審定時,也非事實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時。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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