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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本》23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該如何主張
台灣捷報/新北-邵捷
2024.07.19 12:48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該如何主張,就稅捐稽徵機關、債權人和繼承人間各有不同的立場和規定,分述如后。
就稅捐稽徵機關而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因此,若屬上開情形之贈與,在稅法上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需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
就債權人而言,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其目的在保障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求償權益。也就是說,如果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拿到的贈與財產,還是要清償債權人。
就繼承人而言,除非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之贈與屬於民法第1173條所規定之因結婚、分居、營業所為之特種贈與應予歸扣外,否則過世前2年內贈與給的財產,不計入「應繼遺產」。也就是說,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受贈於被繼承人的財產已經算是該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另外,該繼承人還可以繼續和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剩餘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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