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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違規可施以勸導項目不予記點 交通部修正細則
交通部於日前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2條條文」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條文」,刪除自費講習扣抵點數次數規定,而違規記點也因道路實際環境配套措施尚未完備衍生實務問題,在行人環境及停車或臨時停車問題尚未改善前,仍有些輕微違規可施以勸導項目不予記點,修正應記違規點數項目。
交通部指出,由於放寬民眾檢舉項目及增加違規記點項目,致民眾檢舉停車或臨時停車等違規記點案件數量暴增,而一年內累計達十二點即吊扣駕駛執照,除影響職業駕駛人工作權,並造成警察機關執法量能龐大負擔。有鑑於民眾檢舉已悖離當初彌補警力不足的立法目的,而違規記點也因道路實際環境配套措施尚未完備衍生實務問題,因此新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修正應記違規點數項目,以工程改善手段先替代監理執法手段,在行人環境及停車或臨時停車問題尚未改善前,對於輕微違規可施以勸導項目不予記點。
此外,為配合新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4項規定,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違規點數,由一年一次二點為限提高至一年二次四點。因已明文自費講習扣抵點數次數,故新修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2條將重複的規定予以刪除。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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