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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搭機謊稱「帶手榴彈」是流行玩笑? 南北連日逮2無聊伯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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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7-22 20:23:1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媒體來源:台灣大紀元
更新:2024年07月22日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虎航21日一架搭載近180名乘客從高雄起飛的班機,因一名56歲的沈姓旅客在機艙內謊稱有帶手榴彈,害全機旅客及行李須全部下機重新安檢,使班機延誤2小時。未料,桃園國際機場22日也有一名7旬老翁,在報到時宣稱託運行李中有手榴彈,遭航警帶回調查。

虎航21日原定上午9時45分許從高雄飛往日本沖繩的班機,近180名旅客陸續上機後,空姐詢問一名沈姓男子是否有在隨身行李中攜帶礦泉水,沈男卻回應「沒有水,但有手榴彈」,嚇得空姐立即報警。

航警局高雄分局指出,接獲該班機報案後,經由航空公司評估研判「有飛安疑慮」,警方立即進行航機爆裂物緊急應變處理,除將沈男逮捕帶下機查辦外,另請旅客及機組人員下機重新安檢、安檢人員上機執行清艙檢查以及託運行李卸下重新安檢;事後證實為虛驚一場,原班機延誤2小時,其餘旅客已於當天11時11分重新登機,班機順利飛往沖繩。

無獨有偶,一名欲搭乘長榮航空飛往中國上海的鍾姓老翁,22日上午7時58分許在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18號報到櫃檯報到時,地勤人員向他詢問託運行李中有無影響飛安的物品,未料他竟稱「我有帶手榴彈」,雖後立刻澄清他是在開玩笑;但地勤人員為求慎重,仍依規定通報航警局。

航警局保大二隊第一分隊分隊長蘇峯億表示,警方到場後,發現鍾男的託運行李還在報到櫃檯,因此立即開箱查驗,未發現疑似爆裂物或其他影響飛安物品,但仍依涉嫌違反《民用航空法》將他帶回調查後送辦,同時加強班機旅客手提及託運行李安檢。

航警強調,依《民用航空法》第105條規定,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不實訊息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引起恐慌影響機場秩序及危害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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