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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消費者購買瑕疵商品 依法維權成功獲退款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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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7-22 22:56:5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消費者購買瑕疵商品 依法維權成功獲退款
旅食樂/編採中心
2024.07.22 22:25
   


台北訊 — 消費者吳先生近日在某商場購買了一副無線藍芽耳機,僅使用兩天即出現故障。由於該商品尚在保固期內,吳先生將耳機送往台灣原廠維修中心,卻被告知台灣原廠不提供保固服務,需向國外原廠申請。無奈之下,吳先生要求購買耳機的A業者退貨退款,但遭拒絕,A業者僅願意提供換貨服務。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最終吳先生向臺北市政府提起申訴。

申訴處理經過
臺北市消保官召集雙方進行協商。A業者主張,商場作為實體店面,不提供退貨服務,且已明確告知藍芽耳機無保固。若確認耳機為新品瑕疵,A業者願意個案提供換貨服務。吳先生則堅持,耳機使用僅兩天即故障,屬於新品瑕疵,對該品牌及A業者失去信任,要求解約退款。

問題研析與建議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消費者購買的商品若有瑕疵,無論實體店面或網購,皆可要求業者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不能以未提供保固為理由免責。若商品無問題,僅限網購或其他通訊交易可在七日內無條件退貨。

物之瑕疵擔保與商品保固責任的差異
根據《民法》第354條規定,業者應擔保商品在交付時無瑕疵,即使瑕疵無法歸責於業者,也需擔保商品無瑕疵狀態。反之,商品保固屬於契約責任,由業者自行約定保固範圍。

如何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
消費者應儘速通知業者瑕疵情況,否則視為承認商品無瑕疵。
若商品經確認有瑕疵,消費者可依具體情況主張解除契約(退貨)、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或要求換貨。
本案中,吳先生購買的無線藍芽耳機因效用瑕疵在兩天內故障。A業者雖未提供保固服務,但吳先生依據《民法》第359條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請求解除契約退款。經消保官協調,A業者同意解除契約,無條件退款給吳先生。

法律參考
民法第354條:業者應擔保商品交付時無瑕疵。
民法第356條:消費者應儘速檢查並通知瑕疵。
民法第359條:消費者可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360條:商品缺少保證品質時,消費者可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364條:消費者可請求換貨。
此次事件展示了消費者保護法的重要性,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要注意相關權益,遇到問題積極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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