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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先買後付」爭議案例:消保官介入調解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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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7-22 22:57:2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先買後付」爭議案例:消保官介入調解

Yes新聞/記者/蘇晴霏
2024.07.22 22:38
   
台北市政府消保官收到一起消費者申訴案件,涉及「先買後付」(Buy Now, Pay Later,簡稱BNPL)支付方式及訂單取消問題。

案例背景: 消費者甲在一家旅行社網站(以下稱A平台)訂購了花蓮飯店住宿一晚,並選擇「超商繳費」作為付款方式,使用了BNPL服務(以下稱B平台)。因故未能前往花蓮,甲未在繳費期限內完成付款,以為訂單會自動取消。然而,甲隨後收到B平台的付款通知,並被要求支付滯納金。

經聯絡A平台客服,甲得知由於選擇了「超商繳費」,B平台已代為付款,因此必須付費。B平台客服則解釋,「超商付款」即為「先買後付」,平台會先代為支付,然後消費者必須支付相應款項。甲對此定義存疑,認為未在期限內繳費應視為自動放棄訂單。雙方多次溝通未果,甲遂向台北市政府提出申訴。


申訴處理過程: 消保官召集雙方進行協調。A平台表示,「先買後付」服務需在訂單成立後付款,如需取消訂單必須在平台上辦理退訂。若消費者未在期限內繳款,系統將發送催繳通知。依據相關規定,若在預定住宿日當日或未通知取消訂單,業者有權不退還房價總金額。由於甲未進行解約通知,且B平台已代付,故甲仍須支付房價總金額。

問題分析與建議: 消保官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及《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9條,要求業者改善並優化系統介面,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的信息,包括:

清楚揭示「超商取款」及「先買後付」的取消日期及權利義務。
詳細說明手續費計收及退訂、退費流程。
業者需全面檢視並遵守各類商品的相關法規,確保合規運營。經協調,業者同意減收滯納金,甲同意支付未取消的房費,雙方達成共識。

相關法規參考:

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9條
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這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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