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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維護快遞貨物通關秩序及確保海關人力有效運用 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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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7-23 01:09:1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維護快遞貨物通關秩序及確保海關人力有效運用 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財政部(7/1)日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修正業者申請實地勘查作業程序,以維護快遞貨物通關秩序及確保海關人力有效運用。

財政部表示,為確保財政部關務署所屬各關行使裁量權作業一致性,新修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所在地海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公告次年度是否受理申請設立或擴增貨物通關線,並載明得受理申請的港區、線數、申請條件及申請期間。因並未限制業者的負責人必須為本國人,同條第3項第1款增列負責人無身分證的話,應載明其護照號碼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財政部指出,為配合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5條第1項及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審查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的規定,新修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4條規定專區業者變更其原有專區規劃、設施或設備,應就變更事項備具相關文件事前提出申請,經專區所在地海關核准後始得為之。為確保各關作業一致性,新修條文第7條第5項增訂專區所在地海關辦理公告及專區業者申請變更作業,應成立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將將原定三十日審查期間延長為六十日。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為維護快遞貨物通關秩序及確保海關人力有效運用,並期即時因應外界變化及政策需求,新修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7條第6項增訂行使裁量權的規定,賦予專區所在地海關核准申設及變更裁量權,以取代現行專區業者家數總量管制措施。此外,新修條文第8條修正業者申請實地勘查作業程序,業者於展延期間內除須完成實體建置外,並應以書面向專區所在地海關申請進行實地勘查。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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