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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墾丁潛水客觸摸海龜遭法辦 最高可罰30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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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7-23 16:17:3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墾丁潛水客觸摸海龜遭法辦 最高可罰30萬

品觀點/品觀點綜合編輯
2024.07.23 15:03
   

近日,海巡署南部分署第六岸巡隊接獲民眾提供的影片,顯示有潛水客在墾丁合界岸際觸摸海龜。岸巡隊立即展開調查,經過仔細過濾和查訪,最終鎖定一名男性潛水客。經與當事人查證後,該男子承認在潛水活動中確實有觸摸海龜的行為。岸巡隊隨即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規定,將此案函送屏東地方檢察署進行偵辦。

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騷擾野生動物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此案件的處理結果將由檢察署依法進行審理。

南部分署第六岸巡隊藉此機會呼籲民眾,在從事水上活動時,面對野生動物應該謹記「三不原則」:不接觸、不干擾、不餵食。這不僅是對海洋生態的尊重,更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

岸巡隊強調,保護海洋生態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如果民眾發現有人非法騷擾海洋野生動物,可以撥打海巡署「118」報案專線進行舉報。這樣的舉動將有助於共同守護台灣珍貴的海洋生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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