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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法定標準以利銜接新一代的清償能力制度 金管會修正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修正「保險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管理辦法第3條條文」、「保險業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條文」、「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2條、第3條條文」,法定標準將由百分之二百調整為百分之一百,以利銜接適用新一代的清償能力制度。
金管會指出,考量一百十五年保險業適用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計算基礎不同,因而法定標準將由百分之二百調整為百分之一百,為利制度銜接,並配合保險法將「百分之二百」,修正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或「法定標準」。
金管會表示,因應保險業於一百十五年投資型保險商品應提存的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將納入履約現金流量衡量而歸屬於剩餘保障負債,且無「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及「一般帳戶」等項目,因此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2條將「特定負債」定義,修正為「依規定應認列屬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保證給付負債之部位」。此外,考量信用評等機構的發展情形,同時也增列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信用評等機構也為本辦法所認定的信用評等機構。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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