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6-4-18
- 最後登錄
- 2024-11-25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7440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1643
- 相冊
- 1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管委會出租外牆屋頂收取租金 財政部: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於(7/8)日表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雖非營利性組織,但若以管委會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的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收取的租金收入屬於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收入,仍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指出,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規定,為營業人。而大樓(廈)管理委員會若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按特種稅額計算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者,依同法第32條規定,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銷售額計徵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僅需依稽徵機關按季填發的繳款書繳納營業稅即可。但若平均每月租金收入達二十萬元者,應使用統一發票,並自行按每兩個月為一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提醒,管委會若有出租大樓外牆、屋頂等行為,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該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轄區國稅局補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