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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保險法將淨值比率納入監理指標 修正有關資本適足之規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7/10)日修正「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係配合保險相關法規修正,以求監理一致性。
金管會表示,配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將淨值比率納入監理指標,及將「資本適足率」修正為「資本等級」,新修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修正有關資本適足之規範。
金管會指出,新修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配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之名稱修正為「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及其條次變更,修正引用準則名稱及條次。此外,按同準則第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範,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或人力資源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為保險業總經理應具備積極資格條件之一,並考量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務特性,明定經理人應具備國際保險專業知識或外匯業務之經驗。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配合「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刪除有關適足性測試及提列負債適足準備金之規範,新修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刪除各種準備金之適足性測試規範。同時,新修辦法第17條規定,除配合保險業自民國一百十五年起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修正之第10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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