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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原建築容積更新重建適用對象 增加改建誘因促進居住安全
行政院(7/11)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擴大適用原建築容積更新重建的對象,從現行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築物,放寬至實施容積管制前已掛號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築基地也可適用。
內政部表示,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普遍有原建築容積大於基準容積之情形,類此建築物更新後可能造成使用權益之限縮,進而影響民眾推動都市更新之意願。為該等合法建築物權益,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第2項第1款規定已放寬其容積獎勵上限。
邇有部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反映,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而於實施容積管制後始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係依申請當時建管法令規劃設計並據以興建,普遍有原建築容積大於基準容積之情形;再者該等建築物未適用九二一大地震後提高之建築耐震標準規定,如無法放寬其容積獎勵額度上限,將影響民眾更新意願,且建築物恐有耐震不足之疑慮。為促進國人居住安全,增加改建誘因,草案修正第2項第1款合法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又配合第2項第1款修正合法建築物適用範圍,為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均得適用,爰併同修正第9項後段規定,明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擬訂報核者,仍得適用關於原建築容積獎勵修正後之規定,以保障民眾權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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