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6-4-18
- 最後登錄
- 2024-11-25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7440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1643
- 相冊
- 1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營業人逾時上傳電子發票資訊最重罰 1.5 萬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三讀通過
立法院於(7/15)日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增訂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將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違者最高可處一萬五千元罰鍰,並可按次處罰。
財政部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者,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僅規定應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為了掌握營業人電子發票開立情形,防止稅捐逃漏情事,保障消費者兌獎權益,並確保買受人得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接收營業人所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此次修正明訂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將其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此外,為督促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的營業人依時限將其應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且考量電子發票開立及交付買受人的方式多元,未依限或據實傳輸資訊至平台存證的行為,現行處罰規定未能完全涵蓋。此次修正也增訂處罰規定,營業人若是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資訊存證者,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未依限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
財政部表示,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辦理,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刪除相關文字,同時並配合稽徵實務作業,明訂應納稅款加計利息的利率基準日為「各年度一月一日」,以資明確。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