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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 雇主不得對中高齡勞工有不利對待
立法院(7/1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案,明文規定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且不得對年滿六十五歲的勞工有不利對待。
勞動部表示,現行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持續受僱至年滿六十五歲前,雇主不得任意強制勞工退休。為了可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也能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草案明定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將勞資協商明文列為法律,對於勞雇雙方係為更進一步的退休保障的修正。
勞動部指出,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不得對求職或受僱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以年齡為由予以包括「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等事項在內的差別待遇。如果勞雇雙方已協商同意延後勞工之退休年齡後,雇主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對年滿六十五歲繼續工作的中高齡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若雇主對中高齡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的話,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可依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論處雇主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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