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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無山地鄉縣市的山地原住民議員保障名額 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
立法院(7/16)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案,為保障山地原住民參政的權利,增訂無山地鄉縣市的山地原住民議員保障名額,並調整計算縣市議員席次人口級距。
內政部表示,目前山地原住民移居都會地區情形普遍,為保障這些地區山地原住民的參政權,三讀條文修正地方制度法第33條,增訂無山地鄉縣市其山地原住民人口達一千五百人以上,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的議員名額。若無山地鄉縣市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都未達一千五百人,但原住民合計有兩千人以上的話,可選出原住民議員名額。
內政部指出,三讀條文也針對縣市因人口減少面臨議員名額驟減問題,修法將現行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2項第2款縣市人口在八十萬人以下,議員總額不得超過四十三人的規定,放寬改為縣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七十萬人以下,非原住民議員名額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以此分式減少對地方政治的衝擊。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本次修法施行後,預估下屆彰化縣、雲林縣、基隆市及新竹市將可增加一位山地原住民議員,保障山地原住民參政,並提供縣市因人口減少而議員名額驟減解方。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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