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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毀損公有不義遺址的原建物或遺構 最高可處 2000 萬元罰金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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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14 00:33:1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毀損公有不義遺址的原建物或遺構 最高可處 2000 萬元罰金

行政院會(7/18)日通過「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推動不義遺址的保存及維護,促使社會大眾共同反省威權統治時期政府侵害人權事件,進而以同理心包容歷史傷痕,落實轉型正義。

行政院表示,國家對於不義遺址的重視,保存歷史記憶,是瞭解真相、促進和解,實踐轉型正義的重要工程,草案第5條規定主管機關為保護及審議不義遺址進行行政調查的方式及程序,且不義遺址相關資料原則上應予公開。草案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審議不義遺址及其他本條例規定有關不義遺址保存的重大事項,應組成審議會,並明定其成員組成資格,以及授權訂定不義遺址審議基準、程序與審議之任務、組成、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

行政院說明,經審議通過的不義遺址,依草案第7條的規定,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定明已審議公告的不義遺址保存活化的處理原則。公有不義遺址現況土地或建物管理機關依草案第8條的規定,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日起二年內,擬訂保存活化計畫,必要時,可延長一年。私有不義遺址部分,依草案第9的規定,應尊重現況土地或建物所有人意願,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諮詢,並得提供獎勵或補助。此外,依照不義遺址現況空間狀態,草案第10條明定不同保存活化方式。

行政院指出,為匯聚民間辦理不義遺址,草案第11條規定主管機關可酌予獎勵或補助民間辦理不義遺址或具轉型正義意義場所相關事項。為避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依法完成任務解散後,已經該會審定公告的不義遺址法律效力不明,草案第12條規定,不義遺址保存條例施行前,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公告的不義遺址,視為依本條例公告的不義遺址,應依本條例規定保存活化。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考量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任務總結報告中公開揭露的潛在不義遺址事件,多已經過相當的研究、調查,為避免重複耗費行政資源,草案第13條規定不義遺址保存條例施行前,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任務總結報告公開揭露的潛在不義遺址,主管機關應建立個案資料並依本條例優先審議。又不義遺址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任務總結報告公開揭露得潛在不義遺址,其現況土地或建物屬公有者,草案第14條規定,管理機關或所有人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若有毀損公有不義遺址的原建物或遺構的話,依草案第15條的規定,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原以上兩千萬元以下的罰金。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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