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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社區伴唱機應取得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授權 才算合法利用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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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21 01:09:4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社區伴唱機應取得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授權 才算合法利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前針對一起社區管理委員會裝設伴唱機專用之WI-FI及網路分享器是否侵害著作權一事作出智著字第11310005180號函,社區於如已取得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授權,就不會侵權。

智慧財產局說明,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不得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等方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同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的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的電腦程式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智慧財產局指出,透過伴唱設備或app連結至影音平台網站,如技術上屬超連結,就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若利用人明知該連結的影音網站即雲端歌曲庫本身有侵害著作權的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或內建匯集侵權影音內容連結之app程式,且其app程式有提供公眾使用而受有利益,就有可能成為著作權法第92條所謂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或構成同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涉及侵權而有民刑事責任。

智慧財產局進一步指出,社區在購買或租賃市場上雲端伴唱機時,應選擇已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授權上載至網路伺服器的「重製」及「公開傳輸」的廠牌。此外,若住戶播放影音平台的影音時,若伴唱設備附有將影音內容「下載」至伴唱機並公開播放該等視聽著作等功能,亦另涉及下載至伴唱機的「重製」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視聽著作及「公開上映」視聽著作的利用行為,利用人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才算合法利用。

智慧財產局建議社區可先向伴唱機經銷商釐清雲端伴唱機中所連結的歌曲資料庫有無合法來源,及消費端所涉及的重製、公開上映等利用行為是否須自行取得授權或廠商已取得相關授權,並可請廠商提供保證書或免責聲明等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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