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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明律師有律師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8 款情形時 法務部應廢其律師證書
行政院會(8/1)日通過「律師法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若律師有同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或第8款情事的話,應廢其律師證書,完善我國律師資格及執業行為標準的規範,並兼顧律師自律自治。
行政院表示,考量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律師有律師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情形,其既已為律師,自應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因此現行第9條第2項法務部應廢止律師證書的規定未包括同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情形,但實務上就律師於非執業期間的犯罪行為是否應移付律師懲戒處理,仍有疑義,且現行條文亦未規定其處理方式。
行政院指出,為杜絕爭議,草案第9條定明律師於未加入律師公會時的行為,有同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或第8款情形之一的話,法務部應廢止其律師證書。此外,為期法務部廢止律師證書的標準與律師執業行為的標準相符,並兼顧律師自律自治精神,草案第9條增訂法務部依同條第2項第2款規定廢止律師證書前,應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意見。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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