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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臺灣海域保護面積及復育海洋生物多樣性 海洋保育法公布
總統於日前公布「海洋保育法」,未來主管機關可劃設海洋庇護區,並分為核心區、緩衝區、永續利用區,若民眾違規進入核心區,最高可罰五十萬元,並提供「吹哨者條款」及「公民訴訟」等二大公民監督途徑,以落實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創造健康海洋環境及促進資源永續。
中央主管機關依海洋保育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者,劃定為海洋庇護區。海洋庇護區依同法第3條規定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並進行分區管理,分別採行不同規範密度的管制事項。
為避免影響現有用海單位的權益,針對庇護區劃設以及規範禁限制行為,海洋保育法第8條第2項規定將設立審議會機制,由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以及相關機關組成,以妥為考量利害關係人權益。此外,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同法第29條規定,在劃定海洋庇護區之前,已於該海域合法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鋪設電纜、管道、設施、結構、從事探礦或採礦或其他經許可或核准的行為者,得繼續從事許可或核准行為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至於相關罰則部分,未來民眾若違法進入海洋庇護區的核心區、緩衝區、永續利用區,可依海洋保育法第21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分別處最高五十萬元、三十萬元及十五萬元罰鍰。同法第17條同時也提供「吹哨者條款」,執法人員、民眾、法人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違法事件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並對舉發者的身分保密,讓全民能參與及監督各項相關作為。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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