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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機關發生重大死傷案件家屬得申請調查 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
日前公布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增修軍人移付司法懲戒的要件與配套、暫時停止勤務、懲罰種類與事由、數違紀行為合一評價及執行等懲罰事項,以符合服役機關管理實需。另為妥慎處理軍事處所內肇生的重大死傷案件,增訂納編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參與的「專案調查及評議」機制,並允許該事件當事人及特定家屬得請求調查及參與程序,以避免外界質疑處理程序的公正性。
為區別公務員懲戒與軍人懲罰,新修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條將「違失行為」用語修正為「違紀行為」,並於同法第3條規定,軍人移付司法懲戒,以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者為限;懲戒法院如認軍人有懲戒必要,其懲戒種類也以本法所定人事及財產懲罰為限,以避免造成軍人就同一事件的雙重程序負擔。
為適切反映社會大眾所關切的部隊紀律維護及軍中人權保障等國防議題,新修陸海空軍懲罰法第5條將軍人應受懲罰的違紀行為區分為「勤務上」及「勤務外」二種類型,同法第6條並表列軍人在「非執行勤務」時的不當行止懲罰事由。此外,士官兵接受悔過處分期間,依同法第29條規定將不列入服役年資,實施期間不得有禁錮、凌虐或其他非人道待遇行為;違紀人員受懲罰時如已退伍,將改以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及罰款。
針對重大違紀事件的調查與評議,為妥慎處理軍事處所內肇生的重大死傷案件,新修陸海空軍懲罰法第57條規定,特定案件經實施專案調查後,由上將編階或相當層級人員邀集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進行專案評議,並將調查結果、改善建議及應受懲罰人等相關資訊,適度對外公開;服役機關處所內發生的重大死傷案件,當事人及特定家屬依同法第40條規定也得申請調查及參與程序,避免外界質疑處理程序的公正性。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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