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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整合軍人權益救濟管道 制定權益事件處理專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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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9-6 15:23:3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整合軍人權益救濟管道 制定權益事件處理專法

日前公布制定「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將國軍多元併行之訴願、申訴及官兵權益保障或其他救濟管道整合立法,建立復審、申訴及再申訴之救濟制度。另於地方軍事法院設置專責之官兵權益保障會審議復審及再申訴事件;於高等軍事法院設勤務法庭審理軍人與國家間公法爭議之第一審訴訟;如仍不服勤務法庭判決,得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期以客觀、專業且有效率之法定程序,處理爭議事件,俾促進程序經濟,確實保障人權,並同時兼顧部隊紀律,進而鞏固戰力。

國防部表示,軍人與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行政法人或人事權責機關間關於身分、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考績及其他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爭議,按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規定,以復審、申訴、再申訴與行政訴訟程序救濟之。若軍人不服權責機關對其所為涉及軍人身分變更、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或考績事項之行政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得向地方軍事法院設置之官兵權益保障會提起復審。

國防部指出,軍人不服權責機關所為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按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得向申訴管轄機關提起申訴,如有不服,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得向權保會提起再申訴。如軍人不服復審或再申訴決定,依同法第70條第1項規定,得向高等軍事法院設置之勤務法庭提起第一審行政訴訟;如仍有不服,依同法第74條規定,得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國防部進一步說明,按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77條本文規定,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施行前,已依訴願法、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審議要點或其他機關內部法令提起救濟之事件,如尚未處理完畢,於該法施行後,應即依該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例如因懲罰而提起之訴願事件,受理訴願機關應將事件移送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權保會審議。至已繫屬行政法院之事件仍依原訴訟程序審理。另為避免程序之勞費,依同條但書規定,該法施行前已進行之程序,效力不受影響。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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