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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糾紛亮甩棍 違反社維法罰3000
匯流新聞網/張孝義
2024.09.07 09:40
行車糾紛亮甩棍 違反社維法罰3000 7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中1名黃姓男子騎機車發生碰撞的行車糾紛,竟然亮出甩棍逼對方認慫道歉,被趕往處理的員警當場查獲,由於雙方並未發生衝突無人受傷,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裁罰3000元確定。
黃姓男子是去年12月28日騎機車行經台中市梧棲區中興路時與張姓騎士發生碰撞,黃男自認遭到張男由後方撞及,雙方協調過程中,黃男認為對方置之不理,經他詢問後仍態度很輕挑,於是拿出甩棍助威,張男被迫道歉。
由於雙方發生行車事故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看到黃男手持甩棍,當場制伏黃男並查扣甩棍,之後並依違反社維法移送台中地院沙鹿簡易庭裁罰3000元。
黃男不服,向台中地院抗告,主張自己帶著甩棍是防身之用,且事發當時符合「緊急避難與正當防衛」。
台中地院合議庭審理認為,甩棍是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依社維法無故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可以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且正當防衛,是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為要件,是倘無現在不法之侵害,自不得主張正當防衛;又如侵害業已過去,亦無正當防衛可言,即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自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合議庭認定,黃男拿出甩棍之際,是與張姓騎士的碰撞事故已經終了,現場並無任何「現在不法侵害」之客觀情事或「急迫危難」情狀,不構成正當防衛,而黃男既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甩棍1支,就應依社維法裁罰,原裁定事用法並無不合,罰鍰數額亦屬適當,駁回黃男的抗告,裁定罰鍰3000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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