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663|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行車糾紛亮甩棍 違反社維法罰3000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民俗耆老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4-9-7 18:17:5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行車糾紛亮甩棍 違反社維法罰3000

匯流新聞網/張孝義
2024.09.07 09:40
   

行車糾紛亮甩棍 違反社維法罰3000 7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中1名黃姓男子騎機車發生碰撞的行車糾紛,竟然亮出甩棍逼對方認慫道歉,被趕往處理的員警當場查獲,由於雙方並未發生衝突無人受傷,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裁罰3000元確定。

黃姓男子是去年12月28日騎機車行經台中市梧棲區中興路時與張姓騎士發生碰撞,黃男自認遭到張男由後方撞及,雙方協調過程中,黃男認為對方置之不理,經他詢問後仍態度很輕挑,於是拿出甩棍助威,張男被迫道歉。

由於雙方發生行車事故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看到黃男手持甩棍,當場制伏黃男並查扣甩棍,之後並依違反社維法移送台中地院沙鹿簡易庭裁罰3000元。

黃男不服,向台中地院抗告,主張自己帶著甩棍是防身之用,且事發當時符合「緊急避難與正當防衛」。

台中地院合議庭審理認為,甩棍是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依社維法無故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可以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且正當防衛,是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為要件,是倘無現在不法之侵害,自不得主張正當防衛;又如侵害業已過去,亦無正當防衛可言,即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自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合議庭認定,黃男拿出甩棍之際,是與張姓騎士的碰撞事故已經終了,現場並無任何「現在不法侵害」之客觀情事或「急迫危難」情狀,不構成正當防衛,而黃男既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甩棍1支,就應依社維法裁罰,原裁定事用法並無不合,罰鍰數額亦屬適當,駁回黃男的抗告,裁定罰鍰3000元確定。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2-2 23:15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