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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保險業應依重大性及風險基礎方法管理委外風險 金管會:強化業者管理責任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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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9-14 01:03:5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保險業應依重大性及風險基礎方法管理委外風險 金管會:強化業者管理責任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8/20)日表示,保險業近年來因應國內金融科技發展及數位轉型,積極導入雲端服務等新興技術,對於相關作業委託外部專業機構處理的需求持續提升,因此修正「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明訂以風險為基礎的作業委外管理架構,同時調整跨境委外及雲端委外申請範圍,提升委外運用效益及彈性。

金管會指出,為強化保險業委外治理架構及管理責任,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保險業對於作業委外負最終責任,應就委外事項的風險程度、重大性及對營運及消費者權益影響進行評估,依風險基礎方法採取適當的控管措施。對於較低委外風險情形,則可採取相對簡化措施,以有效分配資源,並以最適當且有效的方法,有效控管委外風險。

針對保險業從事跨境委外,過去均須事先取得金管會核准,為簡化委外申請或申報程序,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16點、第18點規定調整跨境委外及雲端委外申請範圍,保險業僅須就涉及自然人客戶相關資料且具重大性的業務資訊系統的跨境委外作業,始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並簡化申請文件。針對保險業新型態委外作業,同事項第10點規定,僅首案須取得金管會核准,後續其他保險業者若要比照辦理,可依自身內控作業程序辦理,免再報金管會核准。而保險業委外辦理消費者刊物的發送作業,也免再向主管機關申報。

考量國內部分保險業者為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子公司,或有投資國內保險相關事業,保險業有與其他金融機構聯合委託查核同一雲端服務業者,以節省同集團內委託查核作業成本的需求,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18點放寬合作對象,將保險業得聯合委託具資訊專業的獨立第三人查核同一雲端服務業的合作對象,由「其他保險業」放寬為「其他保險業及金融機構」。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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