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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賠償金的權利不得抵銷 行政院通過權利回復條例草案
行政院(8/29)日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領賠償金的權利不得抵銷,且請求財產所有權被剝奪回復的權利,不可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
行政院說明,考量依現行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受領的財產及給付,對於原本就處於經濟弱勢的被害者及其家屬而言,雖屬一時的經濟協助,但其生活處境的改善仍須搭配原有國家社會福利制度所挹注的資源,才能提供較為周延的經濟保障,以維護其基本生存權。為完整保障回復被害者或其家屬受損的權利,草案第8條規定請領賠償金的權利不得抵銷。
行政院指出,為落實國家不法行為之賠償及權利回復事宜,草案第17條之1增訂請求返還被剝奪財產所有權的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為避免被害者或其家屬因受領原財產或賠償金致影響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草案第23條定明受領的財產及給付不計入社會救助法的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為確保被害者或其家屬受領之財產或給付不被他項債權影響,並兼顧後續財產供擔保可能性,草案第23條規定依本條例受領的財產及給付,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但若是受領人就其受領的財產自願供作擔保者,應尊重其自主運用財產的意願,不在限制的範圍。此外,適用但書規定的受領人,嗣後不得主張其自願供擔保的財產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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