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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修道之人與鬼神,需要遵守哪些天條?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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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9-27 01:07:5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修道之人與鬼神,需要遵守哪些天條?

無規矩不成方圓,世俗法律規範所有的民眾不得為非作歹,違者必受懲處,而在道教中,也記載了約束道士與鬼神的律文。


一、神靈也要愛崗敬業

如果神靈不能恪守自己的職責,怠忽職守,也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如《太真玉帝四極明科經》中記載:“太玄都四極明科曰:諸受五帝四司三官都校之位,不任正局,稽殆虧略,替忽天典,廢闕王事,糾罰不當,怨靈稱枉,濫天不理,皆赳削正真之爵,退補都統書吏三千六百年,有勤進號。”

“替忽天典”是指神靈在傳授經典時不慎重,“糾罰不當”則是指神靈在考校三界功過時不公正,都是指神靈不能很好地完成自己的職責,神靈在犯有這些過錯時會受到處罰。


《上清骨髓靈文鬼律》中也有一些與神靈有關的律文:“諸蝗蟲旱潦天霜雪雹害民稼穡,本地分神眾不能救濟,驅邪院差將吏同力止絕違者,杖一百。事幹天曹時行年災,許具章表奏聞,諸神將吏兵,應使而不使,不應使而使者,一人杖一百,十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諸救濟民人疾苦,合用干礙神鬼呼召輒不到者,流三千里,雖到而不協心搜捕幹捷者,徒二年。”

當有災害時,本地分管的神靈若不能救濟民眾,將受到處罰。此外,神將吏兵若是怠忽職守,不盡心盡力救濟百姓疾苦,也會受到責罰。

二、對道士行為的規範

與道士有關的律文主要有三種。

首先,是與道士日常行為有關的律文。

它們占道教律法中最大的一部分,這一部分律文主要對道士的日常行為進行規範,要求他們行為舉止合乎禮儀、尊重老師、品德高尚等。

例如早期正一經《玄都律文》曰:“寬和忠孝,恭敬朝修,淡泊慈仁,畜孝篤信,思義所行。不如律,罰算七紀。”

其次,是對道士在行科儀法術時的行為進行規範的律文,這一部分律文主要出現在正一派經典中。

如《玄都律文》中有雲:“道士、女官、主者,誅罰邪偽,清甯四海,受民以禮,養育群生,三會吉日,質對天官,教化愚俗,布散功德,使人鬼相應。而比者眾官烹殺畜生,以供廚會,不合冥法。殺生求生,去生遠矣。犯者殃及後世,主者罰算一紀。”

“廚會”屬於正一派的科儀,此處為對道士、女官等在“廚會”時的行為規範,屬於對他們行科儀時的行為規範。


《玄都律文》還有一些類似的律文,如“章表律”中有對法師行上章科儀時的行為規範。

最後,是對道士修行時的行為進行規範的律文,這一部分的律文也較為普遍,例如《洞玄靈寶長夜之府九幽玉匱明真科》中記載:“明真科曰:生世好學,修行經教,吞精咽熟……積功布德,名書上清。致得屍解下仙,遊行五嶽。後生人中,更受經法……克得上仙,白日飛行,位及高真。”

三、與鬼怪有關的律文

《上清骨髓靈文鬼律》中收錄了對為禍人間鬼怪的處罰律例,如:“諸孤露無主邪鬼,假於新死故亡之便,纏繞生人有所求者,流一千里。傷人命者,滅形。委是家親眷屬,逐時有闕祭祀,因而作祟者,以肴撰祭享,善功為報,化諭遣退。若受祭享福力後,依前為害生人者,送東嶽,於下鬼籍中拘系。”

上面這段律文是對為禍人間鬼怪的處罰,若邪鬼纏人,就要將它們流放一千里,危害了人命則要將其滅形,若有善功,則化諭遣退;若有害人惡行,則拘役。


來源:道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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