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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駕駛人換發短期駕照 自 10 月 31 日起施行
交通部(9/2)日表示,為強化高風險駕駛人駕照管理,自今(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之4規定,受駕照吊銷禁考處分六年以上重新考照者、受吊銷禁考處分未達六年重新考照者、受吊扣一年以上或吊扣未達一年者,應參加道安講習及結清違規罰鍰,並律定須在六年觀察期間換發短期駕照,依違規程度,如民眾在禁考期間後,重新考領駕照時,將分別核發或換發一、二、三或六年之短效期駕照。
公路局指出,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起,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第7項規定,除職業駕駛人、癲癇患者、外國人及年滿七十五歲高齡者須定期換照外,其餘免再換發駕照。但違規情節較嚴重駕駛人對道路安全存有較高風險,透過矯正錯誤行為之道安講習及在一定期間觀察其行為是否導正,有其必要性。
公路局進一步說明,駕照受吊扣處分,原領駕照效期至吊扣處分屆滿日止,原照不再發還,應換發三或六年效期駕照,而受吊銷處分重考領駕照者,僅核發一或二年效期駕照。高風險駕駛人須於駕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至公路監理機關換發新照,未依規定申請換發,駕照逾期不得駕車,違者將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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