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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投資型保險商品風險由保戶自行承擔 金管會:消費者應瞭解並慎選適合商品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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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0-3 08:58:1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投資型保險商品風險由保戶自行承擔 金管會:消費者應瞭解並慎選適合商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5)日表示,由於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種類及費用結構有多種型態,且投資相關風險是由保戶自行承擔、不保證獲利,消費者在投保之前,應瞭解欲投保商品的風險及各種費用結構,審慎選擇適合自己的商品。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所稱投資型保險,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是指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並依其同意或指定的投資分配方式,置於專設帳簿中,而由要保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的人身保險。而投資型保險商品是結合保險及投資的商品,投資型保險商品分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消費者在選擇投資型保險商品時,務必要確認是否有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的保障需求,尤其是高齡消費者,應注意每年的壽險保障費用會隨年紀提高而上升,以及約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合理性,投保前務必審慎考慮是否確實有相關保障需求。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投資型保險商品除具有保險保障性質外,並能自主掌握保險中資金的運用狀況,自行選擇投資標的,保戶需自行承擔連結投資標的的價值波動、流動性、信用風險等多項風險。而坊間所稱「類全委保單」是指由保險公司委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的投資型保險商品,該等專設帳簿資產雖由保險公司委託專業機構代操,但投資相關風險仍由要保人承擔。因此在決定連結複雜的投資標的前,需確認自己具備相關投資知識及風險承擔能力,切勿僅因預期投資報酬率可能優於銀行存款利率就盲目決定投保,而忽略投資型保險商品本質上具有自負盈虧且不保證收益之特性。此外,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市面上有部分投資型保險商品訴求連結投資標的的定期配息或收益分配機制,但部分商品的配息或收益分配來源可能為本金,民眾購買前,應特別注意各該商品的警語揭露。

金管會最後表示,建議消費者應多加瞭解投資型保險商品特性及基本資訊,在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前,可至相關網站瀏覽「投資型保險專區」,瞭解各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商品的費用收取標準、適用條件及核保、銷售等規範,並確認是否符合自身投保需求,以避免購買不適合的保單。另消費者在投保前務必詳細審閱保單條款,要保人在簽約後如發現保單內容不符合需求,依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第8點規定,仍可依保險契約約定,於收到保單翌日起十日內向投保的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即應無條件退還所繳保險費,以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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