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801|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 應以帳載未折減餘額重估計算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藝術之星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4-10-5 00:53:1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 應以帳載未折減餘額重估計算

財政部國稅局日前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時,按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應注意以重估價基準日之帳面金額或帳載未折減餘額重估計算。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之資產在重估價基準日前各年度中,如有依法應列計之折舊、耗竭或攤折而帳面未經調整者,按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13條規定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補提列折舊、耗竭或攤折額後,再行計算重估價值。如有耐用年限屆滿後仍繼續使用之情況,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依同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按原提列方法計提列折舊至重估價基準日為止,就帳載未折減餘額辦理資產重估價。

國稅局說明,公司於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申請資產重估(重估價基準日為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估資產是八十年一月以新臺幣六千二百萬元購入之建築物,耐用年數三十年,殘值二百萬元,採平均法提列折舊。該建築物已屆耐用年限仍供營業使用,並預估尚可再使用十年,殘值零元,惟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按原提列方法於應提列年度調整補列折舊。公司申請資產重估時,應就殘值二百萬元,按尚可使用年限十年自一百十年起調整補列折舊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以未折減餘額一百四十萬元辦理資產重估。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應注意須以重估價基準日之帳面金額或帳載未折減餘額重估計算,重估後增加之價值可增加折舊提列金額。另按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6條規定,重估差價應記入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項目,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日後處分該資產時,前述未實現重估增值,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2-30 00:12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