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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按日加徵的滯納金為原記帳稅額的 15% 財政部修正辦法
財政部(9/9)日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調整按日加徵的滯納金不得超過原記帳稅額的百分之十五。
財政部說明,原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7條規定已核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經發現其有切結書的話,停止其自行具結記帳的規定。為符合原辦法第17條第1項停止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資格的實務執行,新修條文第17條第1項刪除有關切結書的規定。
財政部指出,由於原辦法第18條第2項關於辦理營業稅記帳的外銷廠商變更身分,不符合同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的話,稽徵機關應即時書面通知海關停止其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的規定內容,與第17條第2項重複,因此新修條文第18刪除第2項的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配合關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沖銷外銷品原料的記帳稅款,應即補繳稅款,並自記帳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應補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十五的規定。新修條文第22條規定,未能依限沖銷的話,其所應追繳的稅款及自稅款記帳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記帳稅款按日加徵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應由擔保授信機構負責清繳,但其金額由原條文第22條不得超過原記帳稅額百分之三十的規定,調降為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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