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583|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在國外購入未經核准輸入藥品並擺放公司倉庫貨架上 法院:構成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藝術之星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4-10-8 00:48:4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在國外購入未經核准輸入藥品並擺放公司倉庫貨架上 法院:構成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一起違反藥事法案件作出判決,對於禁藥的規範,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處罰意圖販賣禁藥而陳列的行為,只要行為人明知為禁藥,而陳列於他人可以觀覽選購的處所,就已構成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不以已著手販賣或已有販賣藥品的行為為必要,也不以陳設擺放藥品的處所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為要件,以健全藥政管理、提升用藥安全及維護國民健康。

最高法院指出,有民眾被指控明知屬於藥事法所規範的藥品,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所定的禁藥,卻在日本購入未經核准輸入的藥品,再利用搭機回國的機會攜帶進入臺灣,並將藥品陳設擺放在公司倉庫貨架上,而以此方式陳列禁藥,並向不特定人兜售。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096號刑事判決指出,藥事法對於禁藥的規範,重在藥品輸入我國的有效監督管制,以健全藥政管理、提升用藥安全及維護國民健康。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處罰意圖販賣禁藥而陳列的行為,只要行為人明知為同法第22條第1項所稱的禁藥,而陳列於他人可以觀覽選購的處所,將販賣的意圖表徵於外,即已構成,並不以已著手販賣或已有販賣藥品的行為為必要,也不以陳設擺放藥品的處所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為要件。

民眾雖辯稱藥品是受親友委託去日本幫忙帶回,部分藥品是供其家人自用。但其有多次入境日本購買藥品帶回國內的行為,顯與一般旅客攜帶自用藥品進口的零星數量不同,且未取得藥品輸入許可證,並曾供承有在代購交易,藥品也是陳列在其所經營公司的倉庫貨架上而遭查獲,所為的犯行顯構成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自不因其陳設擺放藥品的倉庫是否對公眾或不特定人開放,而影響罪刑的成立。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2-29 23:38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