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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古蘭經》人性思想的價值
在人類文明的歷史長河中,凡是沒有中斷過的世界性文明,對於人、人性都予以充分的關注與讚美。佛教講「佛性平等」、「普度眾生」;儒家講「仁者人也」、「仁者愛人」;基督教講「博愛」、「平等」。這些都是人類寶貴的精神文化財富。而伊斯蘭作為一種較為晚出的世界性文明,其中包含著豐富的肯定和讚美人的價值和尊嚴的內容。質言之,伊斯蘭對人性問題也給予了關注,而且它在對人性問題的探討中提出的一些觀點頗有價值。可是,對於這頗有價值的主題,學界給予的關注及理論探討甚為缺乏。本文欲對伊斯蘭教的原典《古蘭經》人性思想的價值進行探討,以揭示伊斯蘭的人性內涵及其價值。
一、有利於提升人類道德
《古蘭經》認為,作為真主創造物的人並不是孤立存在的,他(她)也生活在一個十分廣泛的社會關係之中,如經濟關係、家庭關係等。為了處理好各種關係,人也就必須遵循真主為人制定的規範,而這些規範中有許多就是人的道德。也就是說,在《古蘭經》裡人是一個有道德的人。
堅忍。在《古蘭經》裡,堅忍被認為是人的一項極為重要的道德屬性。它指出,人生在世必在饑饉、資產、生命、財產、身體、信仰等方面接受真主的考驗(2:155;3:186)。人也必須接受這種考驗成為一個堅忍的人,而真主是與堅忍者同在的(2:249),是喜愛堅忍者的(3:146)。
慈憫。在《古蘭經》裡,慈憫是一項重要的主張。它認為至聖穆罕默德常常以慈憫助人(48:29,90:17)。而穆斯林在社會生活中也應有慈憫之心。這就要求穆斯林能將所愛的財產施濟于親戚、孤兒、貧民、旅客、乞丐,以及贖取奴隸(2:177),將所得的天課主要用來幫助貧窮者、赤貧者、管理賑務者、無力贖身者、不能還債者、為主道工作者及途中窮困者這七類需要幫助的人(9:60),在戰爭中對於俘虜不應屠殺與虐待,而要將其釋放(47:4)。
公正。在《古蘭經》裡,公正也是一項重要的倫理主張。它在很多地方提到了公正。在第49章第9節提出,在調停中人應當保持公正。它認為,信士是不能壓迫信士的,如果誰試圖壓迫他人,人們就應當幫助被壓迫者來反抗壓迫者的壓迫,但當壓迫者表示歸順以後,人們就應當在他們兩夥之間進行公正的調停。在第4章第135節指出在作證中人應始終堅持公正,即使他的這種作證不利於其自身、父母、至親。同時它也指出,人在作證時作證詞也不能因為被證人的貧或富而有所不同。
團結。《古蘭經》認為,在現實生活中信士們應該保持團結。「你們當全體堅持真主的繩索,不要自己分裂。你們當銘記真主所賜你們的恩典,當時,你們原是仇敵,而真主聯合你們的心,你們借他的恩典才變成教胞;……你們不要像那樣的人:在明證降臨之後,自己分裂,常常爭論;那等人,將受重大的刑罰。」(3:103-105)但同時《古蘭經》認為,信士們之間的團結還應講原則。在第5章第2節裡就說:「你們當為正義和敬畏而互助,不要為罪惡和橫暴而互助。」(5:2)
誠信。《古蘭經》認為,在現實社會生活中,人應是誠實的。所以,它對於欺騙、謊言等不誠實的行為是深惡痛絕的。如它講「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不要借詐術而侵蝕別人的財產」(4:29)。在誠實之外,《古蘭經》還要求人應做到守信。「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不要背叛真主和使者,不要明知故犯地不忠於你們所受的信託。」(8:27)
寬容。在《古蘭經》裡,寬容也被視為一項重要的美德。它說:「但你們應當恕饒他們,原諒他們,直到真主發佈命令。」(2:109)「寬免是更近於敬畏的。你們不要忘記互惠。真主確是明察你們的行為的。」(2:237)「惡行應得同樣的惡報。誰願恕饒而且和解,真主必報酬誰。」(42:40)等等。這裡的「恕饒」、「原諒」、「寬免」指的就是寬容。
適度。類似於中庸之道。《古蘭經》非常重視適度。在對待財富的態度上,它認為,財富是真主對世人的恩惠,人既不應肆意加以揮霍,也不應吝嗇,而應謹守中道(25:67)。即使在戰爭中,它也認為,穆斯林應當抵抗進攻他們的人,但在戰爭勝負已明時,就不應過分(2:190)。在賠償方面,它認為,受害者及其家屬應依例向對方提出賠償要求,而對方也應依禮給予賠償,雙方都不應過分(2:178)。即使是頌經聲,也應保持在一個適度的範圍內(17:110)。總之,在《古蘭經》裡,適度也被認為是人的一種重要的道德屬性,它甚至還被當成是穆斯林們的一種共性,並稱穆斯林們為「中正的民族」(2:143)。
行善。在《古蘭經》裡,行善的含義是非常廣泛的。它認為,齋戒為行善,孝敬父母為行善,慈愛子輩為行善,與鄰居和睦相處為行善,施捨為行善,為主道而戰也為行善,善待動物也為行善等。《古蘭經》也鼓勵人們行善。「真主的確喜愛行善的人。」(2:195)「真主的慈恩確是臨近行善者的。」(7:56)行善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惡行(11:114),它還為行善者許下樂園的善報(10:26)。
這裡要強調的是,《古蘭經》關於人道德屬性的觀點有利於提升人類道德。之所以如此認為,就在於《古蘭經》提出的這些道德屬性,不僅為穆斯林樹立了一種善的觀念,而且也為穆斯林樹立了一種絕對的善的觀念[1](P94)。因為,在《古蘭經》裡可以看到,堅忍、慈憫、公正、團結、誠信、寬容、適度與行善本來就是善的,通過它們穆斯林就可以過一種幸福的生活。而且它也一直強調是真主讓人堅忍、慈憫、公正、團結、誠信、寬容、適度與行善的,不是其他的什麼人、社團或神對人提出這種要求的;而真主則是永恆的、是至善的、是至慈的、是至仁的、是至知的、是至能的;所以,真主提出命人堅忍、慈憫、公正、團結、誠信、寬容、適度與行善這些道德規範就肯定是合法的、是真的、是永恆的、是不會也不可能錯的,它們是真正的規範。人只要照著真主的要求去做就會過上幸福的生活,就會既獲得今世人們的讚美,也會在後世得到真主的賞賜。這樣,絕對的善的觀念就在穆斯林的心中樹立起來。
這種絕對的行善,不同於任何基於個人需求、目的、利益、好惡的行善。而在有些學者看來,那種基於任何個人需求、目的、利益、好惡而產生的善是一種個體化傾向:「伊斯蘭倫理革命前,貝都因人是從生活本能出發,以個人需求為標準來作出愛恨、欲望、反感等價值判斷的……其道德觀念具有明顯的個體化傾向。既然道德觀念能具有個體化傾向,那麼同樣作為觀念存在的‘善’,也有個體化傾向。」(P93),既然如此,行善也就具有個體化傾向。這裡要指出的是,這種行善的個體化傾向不利於提升人類道德。因為在一個社會裡,個人不可能只以自己的需求、目的、利益、好惡為標準作出行善與否的價值判斷,如果人人都只為自己打算,人類將處於如霍布斯(1588—1679)所言的「自然狀態」之中。在這種狀態中,每個人都要追求自己的需求、目的、利益、好惡,這將導致「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狀態。此時,不存在善與惡,無所謂是非曲直,唯有力量與欺詐。既然如此,還談什麼人類道德的提升!
總之,《古蘭經》提出的道德屬性的觀點為人樹立了絕對的行善的觀念,這種觀念不同于行善的個體化傾向,它有利於提升人類道德。事實上,《古蘭經》提出的道德屬性已經在歷史上,提升了阿拉伯人的道德。正如海卡爾所提到的那樣,《古蘭經》「啟示」之時「古萊什人是麥加的一群吃喝玩樂之徒,他們把做買賣、放高利貸看成是能夠玩樂的一種手段……把殺人、搶劫、犯罪、幹下流的勾當視為合法的事情!」不僅如此,婚姻仍存在亂婚現象,血親復仇時常發生,各部落分散,唯利是圖。此時,《古蘭經》以絕對的口氣宣佈人應堅忍、慈憫、公正、團結、誠信、寬容、適度與行善,強調人應努力實踐這些道德規範,以規範人們的行為,結束一切醜惡及罪惡現象。這樣它就規範了阿拉伯人的行為,從而引導他們過上有德行的幸福生活。
二、有利於增加社會財富
事實證明,對人的物質利益的重視有利於增加社會財富。《古蘭經》在對人性問題探討時,也涉及到人的利益問題。儘管它沒有將其放在一個極其重要的位置上,但亦不認為,君子求義,小人求利。它肯定人的合理欲望,重視人的物質利益。
首先,《古蘭經》認為人是具有欲望的,真主在造人之初就為人創造了滿足其欲望的種種條件。他創造了馬、騾、驢以供人騎乘;他從雲中降下雨水,以供人作飲料;他為人而生產莊稼、油橄欖、椰棗、葡萄和各種果實;他為人制服晝夜、日月及群星;他為人制服了海洋;他為人開闢了許多河流及道路;他以牲畜的皮革為人織造傢俱和暫時的享受;他以衣服供人們防暑或禦寒(16:8,10,11,12,14,15,80,81)
其次,《古蘭經》並不以為人現實的物質欲望是一種罪過,相反它准許信士們在大地上享受真主所賜予他們的一切,以滿足自己的欲望。《古蘭經》說:「眾人啊!你們可以吃大地上所有合法而且佳美的食物。」(2:168)「阿丹的子孫啊!每逢禮拜,你們必須穿著服飾。你們應當吃,應當喝,但不要過分。」(7:31)它也認為金銀、寶藏、駿馬、牲畜(3:14),田地、莊稼(10:24-25)、園圃(26:147-148)、財產(71:10-12)也都是人今世的享受。
真主准許人享受物質利益有利於阿拉伯-伊斯蘭社會物質生活的繁榮,有利於增加其社會財富。不難理解,人們經常可以看見,無論是在中世紀,還是在近現代,無論是在沙特,還是在土耳其……總之,凡是在穆斯林國家甚至是在非穆斯林國家的穆斯林聚居地區,社會財富並不匱乏,比較豐富。而且有的穆斯林聚居區由於受自然條件的影響,自然資源相對匱乏但即使是在這些地方,《古蘭經》鼓勵穆斯林們通過其他方法來彌補其資源的天然匱乏。
那麼,為什麼說《古蘭經》對人物質利益的重視就能增加社會財富呢?其原因至少有二:
第一,《古蘭經》對人物質利益的重視有利於競爭意識與冒險性格的形成,而競爭意識與冒險性格的形成往往有利於增加社會財富。歷史經驗表明,競爭意識與冒險性格在現代社會裡是很重要的,它是經濟發展的內在改革動力。歷史上,中國人很久以來形成一種忠厚、忍讓、保守的性格,競爭意識與冒險性格明顯不足,這與其過分忽視人的物質利益而過分強調倫理的價值有關。而在阿拉伯-伊斯蘭世界,由於《古蘭經》在一定程度上承認追求物質利益是人的本性之一從而對人的物質利益予以積極的評價。它認為,富有的人是有福的,因為富有的人可以在天課中拿出更多的財產去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人,也可以施捨更多,從而獲得真主更多的回賜。這種對人物質利益的相對重視也促使穆斯林競爭意識與冒險性格的形成。
第二,《古蘭經》對人物質利益的重視也有利於人權意識的確立,而人權意識的確立往往有利於增加社會財富,因為只有對個人合法權利予以堅決地尊重與保護,個人才會獲得創造社會財富的動力,而這就有利於增加社會財富。那麼人權意識又是如何確立的呢?事實上,這與對人的物質利益重視有關。《古蘭經》中明確地禁止以欺詐的手段侵吞個人的財產(4:29),視「蹂躪禾稼,傷害牲畜」為非法(2:205),並對遺產繼承進行詳細的規定(4:7,11,12,33)。而在以《古蘭經》為首要立法淵源的伊斯蘭教法裡,大量的篇幅都是對人的權利進行調節與保護的。《古蘭經》若不重視人的物質利益就不可能確立人權意識,在伊斯蘭教法裡也不會出現對人的權利進行保護的內容了。同樣《古蘭經》確立的人權意識也有利於促使穆斯林們創造社會財富,而這也是有利於增加社會財富的。
三、有利於推動科學的發展
對於宗教與科學之間的關係,許多人總是想當然地認為,它們二者是水火不相容的,科學的發展必將導致宗教的消亡,而宗教也必將阻礙科學的發展。可是從伊斯蘭教與科學關係的歷史來看,宗教與科學的關係遠比人們想像的要複雜得多。因為,縱觀阿拉伯-伊斯蘭歷史,人們發現,伊斯蘭教並不必然地阻礙科學的發展。信仰伊斯蘭教的阿拉伯人在8-13世紀在天文學、醫學、數學、物理學、化學、力學等諸多領域取得了令歐洲人在數世紀後仍驚訝不已的成就;用於禮拜的清真寺竟同時也被用來傳授科學文化知識。而科學的發展也並沒有使伊斯蘭教消亡,現如今仍有12億多的穆斯林。
伊斯蘭教並不必然地阻礙科學的發展,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動科學的發展,那麼,伊斯蘭教為什麼會推動科學的發展呢?我想這與《古蘭經》在探討人性問題時,在人的認識能力上提出的一些觀點有極大的關係。在《古蘭經》裡,真主是宇宙的本原,那麼人能否認識這個本原呢?對此,《古蘭經》給予了肯定的回答。它認為,儘管真主不存在于任何時間與空間之內,人不能直接地認識真主,但是在宇宙間真主處處向人們昭示他的存在,他的跡象存在於整個宇宙之中。「天上地上,在信道者看來確有許多跡象。真主創造你們,並散佈各種動物,在堅信者看來,其中有許多跡象。晝夜的輪流,真主從雲中降下給養,就借它而使已死的大地復活,以及改變風向。在能瞭解的人看來,其中有許多跡象。」(45:3-5)所以在它看來,人可以通過對真主跡象的認識而體認到真主的存在。正如馬明良先生所言:「整個宇宙猶如一本充滿客觀證據的打開著的書,只要人們認真閱讀,深刻領會,定能證明真主的存在。」人可以從對萬物真理的認識中體認到真主的存在,而體認到真主的存在也才會認識真正的真理。真理與真主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繫。它說:「真主是說明真理的,是指示正道的。」 (33:4)「你應當信賴真主,你確是據有明白的真理的。」(27:79)
人可以認識萬事萬物,人的認識具有真理性,那麼,具體地講人又是如何去認識的呢?換言之,在《古蘭經》裡,人的認知方式是什麼?通過對《古蘭經》的分析,其認知方式至少有以下四種:第一,學習啟示。它認為,啟示是真主的語言包括了一切有價值的東西,是一切問題的最後依據,所以《古蘭經》反復強調信士們應加強對啟示的學習。第二,運用理性。《古蘭經》強調人應積極地運用理性思維,對天地的創造、晝夜的輪流及宇宙中的一切跡象,進行認知(3:190-191)。由此,《古蘭經》肯定了推理的作用。「當安全或恐怖的消息到達他們的時候,他們就加以傳播,假若他們把消息報告使者和他們中主事的人,那麼他們中能推理的人,必定知道當如何應付。」(4:83)。第三,進行觀察。《古蘭經》也認為觀察是一種重要的認知方式。它一直強調人應當運用自己的感官對萬事萬物進行觀察,從中體認真主的存在。「你們要觀察天地之間的森羅萬象。」(10:101)「在大地上對於堅信的人們,有許多跡象;在你們自身中也有許多跡象,難道你們看不見嗎?」(51:20-21)第四,請教學者。《古蘭經》認為穆斯林應當向有知識的人請教,由此獲得知識。「每個有知識的人上面,都有一個全知者。」 (12:76)「在你之前,我只派遣了我所啟示的一些男子。你們應當請教深明教誨者,如果你們不知道。」(16:43)
這裡要強調的是,《古蘭經》在人的認識能力上提出的一些觀點有利於科學的發展。
首先,《古蘭經》對人認識能力的肯定使人擺脫了懷疑主義,由此激勵穆斯林不斷向上,認識自然,超越自我,最後達到真理,而這是有利於推動科學發展的。其次,《古蘭經》重視人理性的觀點有利於推動科學的發展。再次,《古蘭經》重視觀察的觀點,也有利於推動科學的發展。
四、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
古今中外,追求社會和諧的理念源遠流長,如在西方「和諧」思想也源遠流長。古希臘的畢達哥拉斯提出「美德即和諧」的命題,柏拉圖的「公正即和諧」,聖西門等空想社會主義的「和諧社會」理想等。中國古代也有著豐富的「和諧」思想,如孔子的「和而不同」,孟子的「大同社會」,墨子的「愛無差等」,孫中山的「天下為公,世界大同」等。現階段中共中央又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理念。這裡要強調的是社會的和諧,離不開道德與法律的共同作用。
因為,從哲學的角度看,社會和諧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社會關係的和諧及人與自然關係的和諧。而要實現此二者的和諧至少需要道德與法律的共同作用。道德靠人們的信仰、信念、宣傳和教育的力量來維持,具有自律性的特點,其作用是「收心」;而法律則不同,它要靠國家的強制力來維持,具有他律性的特點,其作用是「矩行」。道德與法律的統一,就能實現對人心靈的關懷與對規範關懷的統一,實現自律與他律的統一,從而比單純地依靠道德,或單純地依靠法律更利於社會關係的和諧及人與自然關係的和諧,促進社會和諧。道德與法律如車之雙輪,鳥之雙翼,使社會走向和諧。
而《古蘭經》中關於人性是善惡兼具的觀點也是有利於社會和諧的。
首先,《古蘭經》一方面講,人性中具有善的一面。它說:「用賤水的精華創造他的子孫。」 (32:8)「然後使他健全,並將他的精神吹在他的身體中,又為你們創造耳目心靈。」 (32:9)可見人之所以具有善的一面是由於人具有許多其他動物所不曾具有的屬性,並與其他動物區別開來。尤其人的理性與智慧,使人能夠辨別是非善惡。「我確已為火獄而創造了許多精靈和人類,他們有心卻不用去思維,他們有眼卻不用去觀察,他們有耳卻不用去聽聞。這等人好像牲畜一樣,甚至比牲畜還要迷誤。」(7:179)「他以智慧賦予他所意欲的人」(2:269);「有知識的與無知識的相等嗎?惟有理智的人能覺悟。」(39:9)
另一方面它也認為,人性中又具有惡的一面,「人性是貪吝所支配的。」(4:128)「有許多人,必因自己的私欲,而無知地使別人迷誤。」(6:119)「真主欲為你們闡明禮義,並指示你們先民的法程,且赦宥你們。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真主欲赦宥你們,而順從私欲者,卻欲你們違背真理。」 (4:26-27)「如果他們不信這訓辭,在他們背離之後,你或許為悲傷而自殺。」(18:6)
這裡要說明的是,儘管《古蘭經》認為人性善惡兼具,可它並不主張人去作惡,而是主張人應當戒惡,並爭先行善。「各人都有自己所對的方向,故你們當爭先為善。」 (2:148)「他們勸善戒惡,爭先行善;這等人是善人。」(3:114)「他命令他們行善,禁止他們作惡」(7:157)等。
總之,《古蘭經》認為人性中既具有善的一面,也具有惡的一面,人是善惡兼具的。這種人性善惡觀,之所以能夠促進社會和諧,在於它既利於道德的產生與實踐,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社會的法律建設。
首先,《古蘭經》關於人性善的看法,有利於道德的產生與實踐。在社會生活中,個人意識到只有自己有意識地遵循被社會廣泛認同的規範,社會才有秩序,才會和諧。而人性善的看法使道德的產生與實踐有了可能。對此,孟子的認識很有代表性。「乃若其情,則可以為善矣,乃所謂善也。若夫為不善,非才之罪也。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惻隱之心,仁也。羞惡之心,義也。恭敬之心,禮也。是非之心,智也。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求則得之,舍則失之,或相倍蓰而無算者,不能盡其才者也。」這裡孟子就認為,人性是善的,那麼如果人按照自己的本性去做就可以有仁有義有禮有智。換言之,就成為一個有道德的人。至於有些人成為無仁無義無禮無智的人,不能歸罪於他的本性,這只是證明人沒有按照自己的本性去做。可見,承認人性本是善的能為人道德的產生與實踐提供人性上的理論依據。同樣《古蘭經》認為,人性中也具有善的一面,而且人應對自己善的一面進行培養。「以靈魂及使它均衡,並啟示他善惡者發誓,凡培養自己的性靈者,必定成功;凡戕害自己的性靈者,必定失敗。」(91:9-10)從中可以看出,《古蘭經》認為,人有善的一面,所以人應對其性靈進行積極的培養,而積極地行善無疑則是人對其性靈進行培養的最好方式。所以《古蘭經》強調人應積極地行善,做一個善人。「各人都有自己所對的方向,故你們當爭先為善。」(2:148)從上可以看出,《古蘭經》的人性中具有善的一面的觀點,強調人應對其性靈的培養,強調行善,都有利於道德的產生與實踐。
其次,《古蘭經》關於人性惡的看法,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社會的法律建設。因為既然認為人性是惡的,或有惡的一面,那麼就意味著人自身中具有一種否定性的傾向,它使人落後、消極,所以人不能僅僅只按照自己的本性去生活否則就會導致人對人是狼的局面的出現。對此,就需要進行社會矯治。「如果我發現自己的生活不那麼令人滿意,在社會得到改造之前,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辦法。」而法律必然是這種社會矯治的有效辦法之一。柏拉圖對此有深刻的認識。
他說:「人類的本性將永遠傾向於貪婪和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樂而無任何理性,人們會先考慮這些,然後才考慮到公正和善德。這樣,人們的心靈是一片黑暗,他們的所作所為最後使得他們本人和整個國家充滿了罪行。如果有人根據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陽光指導自己的行動,他們就用不著法律來支配自己;因為沒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識更有力量理性不應該受任何東西的束縛,它應該是萬事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實,而且本質上是自由的話。但是我們找不到這樣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們必須作第二最佳的選擇,這就是法律和秩序。」
同樣,《古蘭經》強調人性中具有惡的一面,使得法律的產生成為一種必然。它認為人性具有作惡的傾向,正因為這一點,一些人脫離了主的大道,不斷犯罪,最終走上邪路。因此在它看來,有必要對人類社會進行外在的法律控制。所以不難理解,在《古蘭經》裡不僅可以看到許多道德律令,也能在它那裡看到有許多具有法律性質的規範,而這些規範為以後伊斯蘭法學的產生與完善奠定了基礎。伊斯蘭法學的產生與實踐是引人矚目的,它在伊斯蘭世界起著對社會生活進行規範與控制的作用。如對穆斯林如何履行宗教義務,如何禮拜進行規範;對穆斯林婚姻的有效結合、無效結合、不正常的結合、婚姻的法律效力及離婚作出詳細的規定;對合法的兩性關係、穆斯林的贍養義務、聘禮,對穆斯林們的遺產繼承進行規定;對私通、誣陷、酗酒、偷盜、搶劫及叛教等罪予以詳細規定並作出判罰;對商業契約、買賣契約、債務契約、擔保契約、雇傭契約及租賃契約等作出基本規定;對贈予與瓦克夫進行規定;對法院及審判程式作出規定;等。
可見,《古蘭經》認為因為人性中具有善的一面,所以人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本性去過一種道德的生活;但人不能只依照自己的本性去生活,人還應該積極地遵循法律,因為人性中還具有惡的一面。這樣,它就將道德與法律統一起來使穆斯林個人、群體乃至整個社會受到道德與法律的雙重調節,而這往往就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
總之,作為伊斯蘭教的原典和信仰指南,《古蘭經》對人性問題的認識具有相當的價值。它在人道德屬性方面提出的觀點有利於提升人類道德;在人欲望上提出的觀點有利於增加社會財富;在人認識能力方面提出的觀點有利於推動科學的發展;其關於人性既善又惡的看法,也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同時,這也表明伊斯蘭之所以在歷史上能夠改造、提升原來賭博、酗酒、搶劫、謀殺、部落仇殺、愚昧、落後的貝都因人及阿拉伯民族,進而使之創造出偉大的業績,並成為一種具有世界影響的文明,與其人性觀有極大的關係。伊斯蘭的這種成功經驗在人類對未來充滿期待的今天,仍具有很重要的借鑒意義。(寧夏社會科學院回族伊斯蘭教研究所)
來源: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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