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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拍爆紅神曲上傳社群平台 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前表示,翻玩重拍網路爆紅神曲,通常是逕行利用他人原曲作為背景音樂,拍攝影片上傳社群平台,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避免侵權疑慮。
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款規定,音樂詞曲及其錄音,如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而具有原創性;及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創作性,則分別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翻玩重拍爆紅神曲,是利用他人原曲作為背景音樂,拍攝影片上傳社群平台,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及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同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音樂或錄音著作之「重製」,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係指以錄音、錄影、攝影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亦屬之。而音樂或錄音著作之「公開傳輸」,按同條第10款規定,則係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翻玩重拍爆紅神曲上傳社群平台,即為「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利用內容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或構成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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