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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沖降稅措施延長施行期間 3 年 行政院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草案
行政院於(9/12)日通過的「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12條修正草案」,將現股當日沖銷交易的證券交易稅稅率千分之一點五,延長施行期間三年,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維持證券市場交易動能及減低證券市場不確定性。
行政院指出,為提升證券市場交易量能及流動性,帶動其他投資人投入市場意願,自一百零六年四月實施以來,將現股當日沖銷交易的證券交易稅稅率由原先的千分之三調降至千分之一點五,嗣後又分別基於政策穩定、降低投資人不確定性的臆測及促進證券市場長遠發展需要,兩次延長當沖降稅措施至今(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由於當沖降稅措施自實施以來成效符合預期目標,且該措施可降低投資人交易成本,維持證券市場流動性,並帶動整體資本市場活絡。為維持交易動能及促進證券市場穩定發展,有必要延長當沖降稅措施。因此草案第2條之2規定,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為千分之一點五的施行期限,延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院最後表示,依繳款書通知繳納內容,草案第12條增列怠報金及罰鍰,往後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的稅款、滯納金、怠報金及罰鍰等,應由繳納人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此外,有鑑於行政程序法已定明送達有關規定,因此刪除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規定,回歸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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