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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稅捐稽徵機關得衡酌個案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 行政院通過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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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0-10 01:08:2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稅捐稽徵機關得衡酌個案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 行政院通過草案

行政院(9/12)日通過「土地稅法」、「使用牌照稅法」及「菸酒稅法」修正草案。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兼顧納稅者權益,本次修正賦予稽徵機關,可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將按照固定比率及倍數裁罰的規定,修正為按彈性比率及倍數。其中,現行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固定罰鍰,為利稽徵機關得就該違章情形,審酌個案情節處罰,土地稅法草案第54條,將罰度修正為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以下。

行政院指出,有關未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申領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或已逾上開牌照使用期限的交通工具經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者,除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或第30條的情形外,草案第29條將其罰鍰裁處倍數由原應納稅額「一倍」修正為「一倍以下」。若是新購、新進口、新裝配未領牌照的交通工具經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使用牌照稅法草案第30條規定,其罰鍰裁處倍數由應納稅額「一倍」修正為「一倍以下」。此外,轉賣、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的罰鍰裁罰倍數,草案第31條將應納稅額「兩倍」修正為「兩倍以下」。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菸酒稅法草案第18條第1項刪除有關加徵滯納金的計徵方式與逾繳納期限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及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的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經核定延期或分期繳納免加徵滯納金等規定,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草案第18條第2項,明訂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加計利息的率基準日為「各年度一月一日」。此外,為賦予稽徵機關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草案第19條,將納稅義務人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按補徵金額裁處罰鍰之倍數由「一倍至三倍」修正為「三倍以下」。同時草案刪除第21條,有關菸酒專賣制度所定就菸酒稅法施行前專賣的米酒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的罰則。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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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0-11 06:32:36 |只看該作者
課稅行之有年
再來立法
真是民主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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