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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不特定金額代理收付實質交易的自動交易扣款類型 金管會修正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放寬不特定金額代理收付實質交易的自動交易扣款類型,並增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外作業使用雲端服務相關規範。
金管會表示,因應消費者生活模式改變,為了提升使用者使用電子支付帳戶的便利及實用性,新修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2條擴大特約機構範圍,衍生管制電子支付帳戶與增訂外送平臺、外送平臺業者、計程車客運服務平臺、計程車客運服務平臺業者、停車服務平臺及停車服務平臺業者的定義。有關電子支付機構提領款項轉入或撥付規定,新修條文第9條明定屬總公司的非個人使用者或特約機構款項撥付至分支機構的存款帳戶亦有適用。
金管會說明,為擴大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範圍及發展彈性,針對不特定金額代理收付實質交易的自動扣款服務,新修條文第11條放寬不特定金額代理收付實質交易的自動交易類型,並明定應配合相應的風險控管機制。參考現行銀行業辦理匯兌業務作業,電子支付機構經營國外小額匯兌業務,可能與帳務清算相關業者合作,新修條文第14條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申請經營國外小額匯兌業務往來境外機構的審定資格。
金管會指出,新修條文第15條修正直接販售商品予使用者的網路購物業者與增訂外送平臺業者、計程車客運服務平臺業者及停車服務平臺業者,可為非最終收款方的特約機構,並明定其單筆委託金額上限及應具備條件。此外,配合實務作業需求,新修條文第16條開放購買政府機關或大眾運輸事業所發行的交通旅遊票券且單筆交易金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時,可使用無記名儲值卡進行網際網路交易。又為符合實務需求,新修條文第26條新增使用者的支付款項可返還至同一電子支付機構的記名式儲值卡。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禮券或票券的協助販售服務時,新修條文第31條增列可以記名式儲值卡支付的方式。為明確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涉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項目或使用者資訊的相關作業委外,應回歸「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辦理及簡化相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的申請程序,新修條文第45條及第41條之1明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外作業涉及使用雲端服務規範。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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