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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警察局統計今年已發生14起電動代步車交通事故案件,研析原因都為不遵守交通規則導致,因此,警方即日起將全面取締路上不遵守規則的四輪電動代步車及三輪電動休閒車,最高罰3600元。
交通隊指出,電動代步車在路上越來越普及,許多民眾都購買作為代步工具,但是民眾卻對相關法律規定及用路知識不甚了解,貿然上路導致交通事故頻傳,年初迄今已發生14起交通事故案件,肇事率高。
電動代步車雖然名稱中有「車」字,但依照「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定,屬於個人行動輔具;若民眾使用電動代步車行駛在道路上,依據路權視為行人,就應如同行人,應在人行道或靠邊行駛。
過馬路時亦要行駛在行人穿越道上,不得像一般汽機車行駛於車道上,或是恣意轉彎橫越馬路,必須遵守行人號誌規定。 若違規,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可裁罰新台幣500元罰鍰。
另三輪電動休閒車非醫療代步車,也非屬微型電動二輪車範疇,而是屬個人行動器具範圍的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的動力器具,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僅可在非屬道路或公園等地騎乘。
交通隊強調,若駕駛三輪電動休閒車行駛於道路上,將依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1條之規定,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駕駛人行駛或使用。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8346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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