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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誰是最夯荷包殺手?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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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1-15 20:26:1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誰是最夯荷包殺手?

獨家報導/獨家報導
2024.11.14 16:14
   
獨家報導 記者翁若萱/綜合報導

臺北市今(113)年1至10月汽機車一般市區道路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遭舉發14萬1,370件,罰鍰金額1億7197萬元,高(快)速公路違規變換車道遭舉發2萬6,073件,罰鍰金額7,904萬元,是民眾檢舉熱門項目之一,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下簡稱裁決所)特別提醒駕駛人勿因一時疏忽忘記打方向燈這個小動作,導致荷包失血。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車輛轉向(彎)、變換車道,應先顯示欲轉彎或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全程顯示方向燈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俾讓其他用路人知悉其行車動向,以維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處罰條例第33條規定: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裁決所最近常接到民眾申訴,車輛行駛高(快)速公路時跨越穿越虛線或自開放路肩行駛至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自認係直行並無跨越車道線等變換車道行為,故不需使用方向燈而要求免罰。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9-1條規定:穿越虛線,係供車輛匯入匯出時,做為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之用,其他車道車輛應讓主線車道車輛先行。裁決所特別提醒駕駛人車輛跨越穿越虛線、車道線、自加速(主線)車道行駛至開放路肩,或自開放路肩行駛至主線(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時,均屬變換車道之行為,均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全程顯示至完成變換車道,藉以告示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減少事故發生率。

最後,裁決所在次提醒所有用路人,車輛轉彎及變換車道,都要打方向燈,特別在進出匝道時,守護自己並守護他人,更重要也要守護自己荷包,最新問候語:『你打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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