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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違法操作危險性機械致人死傷者 最高可處150萬元罰金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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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1-23 00:49:0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違法操作危險性機械致人死傷者 最高可處150萬元罰金

勞動部(11/7)日預告「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適度提高違法處罰上限額度,並增訂違法雇主違反法條及罰鍰金額公布事項等。

勞動部說明,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9條第1項僅提供第8條所定機制的後端管理作為執行依據,實有不足,草案第9條增列申報登錄機械、設備及器具的查驗管理機制,並要求製造者及輸入者應依指定格式建立與保存產銷資料。鑑於近年工程案件均有朝向大規模、高樓層及深開挖的趨勢,草案第15條之1規定事業單位將其一定規模以上營造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分別使規劃設計者及施工者於事前,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並採取預防作為及編列安衛費用。

勞動部表示,配合勞工健康保護事項的推動尚包含心理師等其他相關專業人員,草案第22條將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修正為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或委託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並增列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應辦理事項。此外,勞工操作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2條及第23條指定的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依草案第24條的規定,雇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訓練或經技能檢定的合格人員充任,操作人員並負防止造成他人傷害的責任,且其未遵守規定致發生職業災害時,應接受指定講習。草案第26條規定,事業單位將其工作場所、設備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時,應於事前告知相關危害因素等責任。

勞動部指出,為補足各級承攬人的保障,強化原事業單位的安全衛生管理責任及效能,草案第27條規定擴大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共同作業的認定,增列承攬人、再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再交付承攬時,亦應辦理工作連繫調整、巡視、教育訓練等防災事項,並應配合原事業單位的承攬管理。草案第27條之1規定,事業單位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施工者之一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並於草案第32條增訂職業安全衛生訓練單位之認可管理機制。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參考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的刑期,並考量職業安全衛生危害預防的落實度,直接影響工作場域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甚鉅,草案第40條提高刑事罰刑期為五年以下有徒刑,並提高罰金上限額度為一百五十萬元。若是過失傷害他人的話,草案第41條野提高刑事罰刑期為三年以下有徒刑,並將罰金上限額度提高為一百萬元。草案第43條至第44條及第48條同步提高行政罰鍰上限額度,並配合相關條文修正,增訂罰則。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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