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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實際從農者之農地與戶籍地未符合毗鄰規定 達一定經營規模可申請參加農保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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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2-7 00:59:2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實際從農者之農地與戶籍地未符合毗鄰規定 達一定經營規模可申請參加農保

農業部(11/20)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保障農地與戶籍地未符合毗鄰規定的實際從農者,達一定經營規模的實際從農者,經農地坐落改良場審認核發從農工作證明後,可向戶籍所在地基層農會申請參加農保。

農業部表示,為保障自有農地、承租農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地者參加農保權益,新修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或為全年出售農產品達前開金額,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或是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耕者經營規模認定基準的農民,申請參加農保的話,其農業用地與戶籍地所在的農會組織區域位於不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且不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可由農業改良場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基層農會申請參加農保。

農業部指出,農保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農民參加的在職社會保險,保障對象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且以農為業者。為核發從農工作證明,該部各改良場將會同農業用地坐落所在地農會、鄉(鎮、市、區)公所及農糧署各區分署,若有需要,可依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8條的規定,派員辦理現地勘查,並進行口頭詢問,以確認申請者確有實際耕作。

農業部進一步指出,為簡政便民,農民申請參加農保應檢附的戶籍資料依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3條的規定,增加可檢附申請前十日內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此外,為協助長期從事農業工作的老年農民,繼續保有農保資格,同辦法第12條針對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滿一定年資的老年農民,如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因農地移轉子女,卻無法與子女同戶;或農地分割致面積不足;或農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原因喪失農保或有同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各目間的資格變更時,投保農會應仍依同辦法第2條的規定辦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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