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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明居家治療之範圍及方式 修正精神疾病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衛生福利部日前表示,適用精神衛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對象為「病人」,而依同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病人,係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精神疾病範圍包含精神病、精神官能症及物質使用障礙症;又為與其他子法規名稱一致,並因應實務需要並強化居家治療期間病人有其他服務需求之連結,修正「精神疾病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衛福部指出,目前學術理論及實證研究,皆強調精神疾病之社區治療以復元為導向,強調支持病人依其自主發展個人目標,著重達成該目標之賦能及社會參與需求,以增進自立生活及生活品質,新修精神疾病病人居家治療標第2條規定,將居家治療之精神與目標予以明文。新修標準第3條則定明居家治療之範圍。此外,居家治療之方式於新修標準第5條各款訂定,包含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提供專業服務,其中醫事人員執行之醫療行為,係依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
衛福部說明,為使條文用語明確,新修精神疾病病人居家治療標第4條第3款規定,將病人接受居家治療條件之「無法規則接受治療,再住院率高」修正為「無法規則接受治療,有再住院之虞」。又鑑於實務上居家治療提供藥物治療時,亦有監測藥物血中濃度或藥物副作用之必要,以確保病人用藥安全,新修標準第5條第3款規定,將藥物監測納入居家治療方式;同條第6款規定,將「社區福利資源之諮詢及轉介」修正為「社區支持與福利資源之諮詢及轉介」,以呼應提升社區支持之比重。
衛福部進一步說明,為提升病人及家屬在居家治療過程中獲得多元資源連結之機會,新修精神疾病病人居家治療標第7條,定明居家治療人員提供專業服務時,發現接受居家治療之病人有身體疾病治療、長期照顧或其他需求,經告知病人後,得依各地方主管機關所定通知或通報流程予以通知,由該主管機關連結或轉介其他服務資源。又為配合「精神衛生法」之施行日期,新修標準第8條,定明施行日期。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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