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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內部稽核主管至少副總等級 金管會:給予 1 年緩衝期調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27)日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1條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之2條文」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4條之1條文」,未來投信及投顧事業應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就可能衍生的利益衝突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定相關防範措施,同時明定內部稽核主管除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外,其職位應等同於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並訂定調整期限,使稽核功能得以有效發揮自律機制。
金管會指出,為健全投信事業業務經營,以及投信、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經營與保護投資人權益,新修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1及新修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之2規定,應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就可能衍生的利益衝突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定相關防範措施,並確實執行。有關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的內容,則可依各公司實際管理執行狀況進行調整。
此外,為強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稽核功能以有效發揮自律機制,新修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4條之1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稽核主管除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外,其職位應等同於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並訂定調整期限。未符合者,投信事業應於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內調整。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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