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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學生有輔導需求不需家長同意 學生輔導法三讀
立法院於日前三讀通過「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了提升諮商品質、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法制化以及補足輔導教師及輔導人員員額編制,未來對未成年學生執行輔導諮商業務時,只要經學生本人同意,可在沒有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下進行輔導諮商。
立法委員指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設有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因應學生輔導議題日新月異,本次修法在於調整重點包括統籌規劃、配置及運用專業輔導人員,統籌調派專業輔導人員支援學校危機事件處理,協助主管機關推動重大學生輔導政策等。未來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所配置的主管人員於現行學生輔導法第9條新增宜由學校主管機關遴選具專業專長者擔任,以有效了解輔導諮商中心的運作。且為反映實務現場學生輔導需求,此次也針對同法第10條合理調整及增加校園專業輔導人力編制。
立法委員進一步指出,具有心理師證書的專業輔導人員,對未成年學生執行輔導諮商業務時,經該學生同意,並由學校召開個案會議評估該學生有輔導諮商需求,為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得不受心理師法第19條規定的限制,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執行。因此,往後在對未成年學生進行輔導諮商時,只要經學生本人同意,可在沒有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下進行諮商。
立法委員最後表示,學生輔導工作仰賴三級輔導綿密合作,本次修法強調三級輔導之發展性、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各有其主要功能,應依學生行為與問題態樣適時介入,可同時進行,無明顯階段性或順序性。此外,為因應學生問題日益多元複雜,學校人員輔導專業知能需持續強化,此次也於現行學生輔導法第14條增訂各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加強辦理在職進修,其內涵應考量受訓人員實際工作需求,得以研習、工作坊、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參訪交流等多元的專業發展方式辦理。另為強化學校輔導專業,學校輔導主管宜由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優先任用,以賦予學校尊重輔導專業。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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