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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者受領的賠償金或返還財產 不計入家庭總收入或家庭財產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明確規範被害者受領的賠償金或返還財產,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的家庭總收入或家庭財產、也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
立法院指出,考量申請人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受領的財產及給付,是國家於威權統治時期因不法行為致被害者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的賠償,或財產所有權被剝奪所為的返還。被害者受領的賠償金或返還財產,對於原本就處於經濟弱勢的被害者或其家屬而言,雖屬一時的經濟協助,但其長期經濟支持仍須搭配原有國家社會福利制度所挹注的資源,才能提供較為周延的經濟保障,以維護其基本生存權。現行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23條僅規定依本條例受領的財產及給付,免納所得稅,為避免被害者或其家屬因受領原財產或賠償金致影響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因此增訂受領的財產及給付不計入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及第4條之1第1項第1款的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
立法院進一步指出,為確保被害者或其家屬受領的財產或給付不被他項債權影響,並兼顧後續財產供擔保可能性,三讀條文定明依本條例受領的財產及給付,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但若是受領人就其受領的財產自願供作擔保者,應尊重其自主運用財產的意願,不在限制之列。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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