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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納入規範以保障境外電商納稅權益 修正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財政部(12/17)日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將解釋函令納入規範以保障境外電商納稅權益,並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事業,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的銷售額非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計價者,應轉換為新臺幣銷售額的折算方式。
財政部表示,配合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明定離岸價格超過五萬元的出口高價快遞貨物,應以一般出口報單辦理通關的規定,新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修正相關文字,以明確其法規依據。為減輕營業人依從成本,新修條文第12條刪除免稅商店應檢附其核准設置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登記的規定。
財政部指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飼料,回歸飼料管理法第3條規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稱古物,回歸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1款第8目規定,以資明確。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參酌財政部106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604667810號令的規定,新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2,明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的銷售額非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計價者,應轉換為新臺幣銷售額的折算方式。
此外,配合新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有關營業人經由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外自然人適用零稅率證明文件規定,新修條文第38條修正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檢附的文件。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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