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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違憲宣告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 9 人 憲法訴訟法三讀
立法院於日前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大法官「現有總額」改為「法定總額」固定十五人,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
立法委員指出,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所定人數時,此次修正於現行憲法訴訟法第4條增訂總統應於二個月內補足提名。因此,未來大法官人數未達十五人時,總統應於二個月內補足提名。
立法委員表示,現行憲法訴訟法第30條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此次修正後,大法官現有總額五分之三以上同意。暫時處分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五分之三以上同意,並應附具理由。因此未來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此外,審理案件時,迴避的大法官人數超過七人以上時,未迴避的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未迴避的大法官人數低於七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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