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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事業計畫的開發期程變更以二次為限 交通部修正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交通部日前修正「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增訂興辦事業計畫的開發期程變更以二次為限,並針對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前已取得籌設核准且未具興辦事業計畫而尚未取得營業執照者,增訂辦理期限。
交通部說明,為控管以經營觀光旅館名義,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案件的進度,新修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3項第1款,規定興辦事業計畫的開發期程變更以二次為限。針對業者未依計畫辦理興辦事業計畫,或逾期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情形,於同項第2款增訂主管機關限期一年內申請變更而逾期未變更,或申請經要求補正逾六個月未完成補正,或申請案遭駁回的業者,其興辦事業計畫定稿本失其效力。
交通部指出,考量受天災或疫情等事由影響,可能影籌設中觀光旅館進度,新修條文第9條第2項新增依情事變更原則,交通部可公告展延期限。此外,為管控觀光旅館籌設案件進度,新修條文第9條之1針對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前取得籌設核准且未具興辦事業計畫而尚未取得營業執照者,增訂辦理期限,以生效日為起算日,應於期限內完成相關程序。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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