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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稽徵機關不同程度裁量權 菸酒稅法、土地稅法及使用牌照稅法三讀修正
立法院於(1/7)日三讀通過「菸酒稅法部分條文」、「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及「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將原本裁罰採固定比率及倍數裁罰的規定,修正為按彈性比率及倍數,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個案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同時也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為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個案違法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裁量權,此次修正將現行菸酒稅法第19條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按補徵金額裁處罰鍰的倍數,由「一倍至三倍」修正為「三倍以下」,並刪除同法第21條關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廢止菸酒專賣制度所定的罰則,及同法第18條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
此外,政府機關就土地買賣未辦理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的案件,一律處以出售移轉現值的百分之二,對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不符,並有剝奪行政機關依據個案情形行使裁量權的疑慮,因此將現行土地稅法第54條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度,修正為「百分之二以下」。另外對於違反領用臨時或試車牌照、新購未領牌照、轉賣或移用牌照者,其罰鍰分別由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的一倍、一倍及二倍裁處倍數,修正為一倍以下、一倍以下及二倍以下,賦予稽徵機關個案裁量空間。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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